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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的工作总结(通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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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的工作总结 第1篇

20xx年,围绕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某某加快推进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积极探索对资信评级市场的监管,广泛开展征信知识宣传。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20xx年征信管理工作情况

(一)继续加强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运行管理,促进了银行机构防范信贷风险、维护金融债权,同时强化了对企业的信用约束,引导企业诚信立业。截至今年12月末,某某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已录入xx余万户企事业单位的基本信息及信贷信息,包括贷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月均查询xx余万次。商业银行普遍将查询该系统作为贷前审批的固定程序,有效地防范了信贷风险。根据对全辖区23个系统用户所在金融机构问卷调查汇总显示,至200#年12月末,通过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共拒绝信贷申请1122笔,约占金融机构信贷受理笔数的,否定了有潜在风险的贷款302万元,约占金融机构受理信贷金额的。

(二)积极做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我省的推广应用工作,实现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我省的成功运行,为推进个人信用管理建立了平台,初步形成了鼓励守信、制约失信的个人信用监督机制。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以来,我省商业银行对数据库查询量不断上升,通过查询数据库拒绝存在信贷风险的个人贷款、信用卡申请不断增加,系统作用初步显现。据对全省商业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使用情况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参加调查的15家金融机构在7、8月份共受理个人贷款1394笔、金额亿元,受理信用卡345笔。通过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拒绝存在信贷风险的个人贷款167笔、金额亿,占受理的笔数和金额的12%、;拒绝信用卡81笔,占受理笔数的'。

(三)在市场调研基础上探索开展征信市场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商业银行对外部信用评级需求的调查,研究如何结合商业银行需求开展借款企业信用评级工作。通过推动商业银行与评级机构在融资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方面的合作,为解决中小、民营、个体企业贷款难问题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从规范资信评级收费标准入手推动资信评级市场的健康发展。组织信用评级机构开展评级业务成本费用构成的调查和测算,与省物价部门研究制定信用评级按资产总额收费的调整办法,规范资信评级收费标准,防范长期以来信用评级按等级收费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督促省内四家评级机构完成对资信评级指标体系的修订和软件开发工作,推动评级机构提高评级工作质量和评级产品公信力。

(四)配合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开通,积极开展征信宣传工作,推动“诚信某某”建设。今年以来在全省组织开展了征信知识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活动。10-11月,xxx联合在某某高校中开展了“某某”专题宣传活动。各地通过设立咨询台、举办知识讲座、发放宣传资料、举办知识竞赛等形式广泛宣传个人征信、助学贷款、信用卡及相关金融知识,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信用观念并珍惜自己的信用记录,取得良好效果。

二、20xx年工作计划

(一)继续加强征信系统建设,进一步发挥其对改善金融生态环境的促进作用,为推动“诚信某某”建设服务。

(二)促进评级机构规范发展,逐步发挥资信评级在防范银行信贷风险中的作用。逐步形成以业务统计、日常检查为基础,专家评审、违约率统计为核心的监督管理考核机制。

(三)加强征信和金融知识宣传。结合征信系统建设,加强征信宣传,普及金融知识,积极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信用文化。

征信的工作总结 第2篇

为了进一步规范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提高个人征信系统使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水平,根据XX文件要求,我行迅速成立以行长XX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检查小组。依据XX规定,在X月XX日至X月XX日,对我行相关征信业务进行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行在使用个人征信查询系统,不管是那种贷款类型,我行都在客户授权情况下办理征信业务,对每位贷款客户信用情况进行查询,根据调查报告及实际情况确定发放贷款额度。

二、在查询过程中,按照审慎和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原则,对每一笔被查询者,由被查询者当面签订查询授权书,按照被查询者的授权的查询原因,进行授权内查询,做到无越权查询。并且对每一笔查询结果,做到保密制度,切实维护被查询者的个人隐私。

三、我行被查询者为借款人,对其符合发放贷款的被查询者,查询报告都做为贷款资料保存,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户,我行对被查询者的信息绝不对外宣传,保证其查询信息安全

四、我行严格管理客户个人信用信息,不得向外泄露客户征信信息。从开业至今,我行未发生将客户信息与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交易的情况;也为发生向客户违规提供信息或违规查询获得客户信用报告的情况。

以上所述为我行自此自查情况,特此报告!

征信的工作总结 第3篇

今年全面开展征信治理工作,为了落实人民银行总行、**中心支行征信治理工作要点,按照”夯实基储更新理念、开拓创新、提高质量”的工作思路,充分借助现代技术,努力创新工作方法,克服难点,团结协作,积极主动做好我市征信体系建设工作。

一、从建立长效机制入手,做好20xx年的征信体系宣传工作

征信体系是涉及到政府、银行、企(事)业法人、自然人在内的庞大的体系建设工作。为此人民银行要求辖区各金融机构做好征信体系建设的宣传、推动工作,积极与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协调,从制度化、规范化和长期化入手,建立长效机制,逐步将征信和金融知识的宣传工作制度化,本着“边宣传,边建设”的原则,切实做好宣传工作。

二、加大对政府各部门和有关机构的宣传力度,共同促进我市诚信体系建设

诚信建设与征信体系建设相互独立又相互配合,人民银行与各金融机构应当加强与政府的沟通与协调,积极宣传征信体系建设的内容、实质和与诚信建设的关系,争取政府各部门对征信体系建设的支持。20xx年的征信治理工作重点是在去年个人征信建设的基础上继续扩大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数据采集范围,更全面地反映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人民银行与各金融机构要积极与公安、社会保障、建设、电信、公用事业、工商、民政、商业保险及邮政等诸多部门协调,提高社会各界对征信体系建设的熟悉度和支持力度,了解相关机构对征信数据的需求情况。同时,加强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的诚信建设,积极参与和配合市政府诚信建设。

三、以多种形式对特定人群,开展征信知识和金融知识宣传工作

为了提高社会宣传工作效率,征信知识宣传应从与银行信贷业务联系密切、相对集中的特定人群开始。因此,20xx年征信体系要选择以下几类人群为宣传活动的重点。

一是针对政策性贷款发放对象的宣传。金融机构要主动协商政府有关部门,例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其下属劳动就业中心和教育局,利用国家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助学贷款、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性信贷机制,将征信知识和金融知识宣传作为对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内容和助学贷款等政策性贷款发放流程之一。

二是定期在市职业技术学院、市职业高级中学开展征信知识讲座,宣传征信知识,帮助在校大学生形成诚信理念。使大专院校学生在走向社会前把握必要的金融知识和个人理财技能,要积极探索在国民教育体系中增加征信知识和金融知识、信用意识教育的内容。以一个大学生为中心,向社会的每个家庭幅射从而扩大征信体系宣传范围。

征信的工作总结 第4篇

[摘要] 银行协助执行是银行依法协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对被执行人(含单位和个人)的存款进行查询、冻结或强制扣划的行为。银行协助执行行为的主体是银行和执法机关。银行协助执行的方式有三种,即协助查询、协助冻结、协助扣划。银行协助执行依据《商业银行法》、《民事诉讼法》、《税收征管法》、《海关法》、《刑事诉讼法》、《国家安全法》、《行政监察法》、《审计法》、《证券法》等法律规定。银行协助执行的操作程序。对证券或期货交易、信用证保证金、承兑汇票保证金、保险箱业务、封闭贷款的管理、纪检机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特殊情况下银行协助执行的处理,以及银行在协助执行中的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协助执行单位的执行活动是银行应尽的义务。本文试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以及日常业务处理中出现的问题,对以上几个方面进行探析。 一、银行协助执行概述 银行协助执行是银行依法协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对被执行人(含单位和个人)的存款进行查询、冻结或强制扣划的行为。银行协助执行行为既是法定义务的强制行为,又是关系到广大客户和银行自身合法权益保护的行为,因此必须依法办事。银行协助执行行为的主体是银行和执法机关。银行协助执行的方式有三种,即协助查询、协助冻结、协助扣划。其中,协助查询是指银行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查询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的金额、币种以及其他存款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 协助冻结是指银行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冻结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储户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冻结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法律规定其期限为六个月,期满后,执行机关如不办理续冻手续,原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账户自然解冻。冻结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直接冻结,即有权冻结的机关根据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向其开户行发出协助冻结通知书,不经查询也不根据被执行人账户上存款金额的多少,直接冻结被执行人账户的行为;另一种是间接冻结,即有权冻结的机关或部门根据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先向其开户银行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在被执行人开户银行的协助下,先查明应冻结的现存金额,再根据查明后的情况决定是否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 协助扣划是指银行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扣划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上的行为。 二、协助执行的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条规定:“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规定是确立银行协助执行义务最根本的法律依据,该规定明确界定了要求银行协助执行的单位之权利来源,即法律、行政法规可以直接赋予执法机关对单位存款的查询权,而其他协助,包括对个人储蓄存款的查询、冻结和扣划,以及对单位存款的冻结和扣划,则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综上所述,有权要求银行提供协助执行的单位及其权利来源的依据分别如下:一是人民法院、税务机关、海关。其依据分别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于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纳税人在规定期限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xxx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可以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账户。 《海关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超过三个工作日仍未缴纳的,海关可以责令担保人缴纳税款或者将货物变价抵缴;必要时,可以通知银行,在担保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存款内扣缴。《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经海关查明,确属来源于走私行为非法取得的存款、汇款,海关可以书面通知银行或者邮局暂停支付,同时通知存款人或者汇款人。暂停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是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_和走私犯罪侦察机关有权对个人和单位的存款进行查询、冻结,但无权扣划,依据分别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_内犯罪的案件由_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_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军队保卫部门和_因侦查工作的需要,行使与检察、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因此,对于单位或个人的银行存款,军队保卫部门和_同样享有查询、冻结权,但不得扣划。 《国家安全法》第十条规定: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公民和有关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同时,_常委会《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规定》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承担原由公安机关主管的间谍、特务案件的侦查工作,是国家安全机关的性质,因而国家安全机关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根据以上规定,安全机关与公安机关一样,可以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含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但不能扣划。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_、司法部、_联合发出了《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根据该《通知》,走私犯罪侦查局既是_的一个内设局,又是_的一个序列局,履行对走私犯罪的侦查职能。作为侦查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可以到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冻结与走私犯罪案件有关的存款,但无权扣划。 三是监察机关(包括军队监察机关)有权对单位和个人存款进行查询,但无权冻结和扣划,依据为:《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四是审计机关、证券监督管理机关仅有权查询单位存款,依据为:《审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_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三、银行协助执行的操作程序 上述的法律、行政法规仅仅界定了执法机关申请银行协助执行的权利来源,但无论是作为申请方的执法单位还是作为被申请提供协助执行的银行,在协助执行的操作过程中还应遵循相应的程序规定。 (一)检查并核实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应注意审查执法人员所在的单位是否有权要求提供所需的执行协助,证件是否是持证人本人所有,证件是否超过了有效期等。如发现有不符合之处,应将证件退回,要求其提供合法有效的证件并在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上注明。作出查询、冻结、扣划决定的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与协助执行的银行不在同一辖区的,银行也应当协助执行,不受辖区范围的限制。 (二)经办人员必须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执法人员提交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审查时,应注意以下内容:一是协助执行通知书应为有权部门县团级以上机构 出具;二是“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上载明的被申请冻结或扣划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开户金融机构名称、户名和账号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三是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义务人应与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上的义务人相同;四是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冻结或扣划金额应当是确定的。但有权机关在查询单位存款情况时,只提供被查询单位名称而未提供账号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账户管理档案积极协助查询,没有所查询的账户的,应如实告知有权机关。有权机关在冻结、扣划个人存款时,对个人存款户不能提供账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有权机关提供该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足以确定该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 (三)经办人员要审查申请单位要求协助执行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文书。如申请协助冻结的应出示人民法院出具的冻结存款裁定书、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冻结存款决定书;又如申请协助扣划的应出示有关生效法律文书,如终审判决书、调解书、裁定、支付令、制裁决定书副本、仲裁裁决、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法律文书等;或行政机关的有关决定书,如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等,同时要注意审查文书是否已经生效。 此外,根据人民银行总行的《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简称《管理规定》)的要求,银行在协助查询、冻结、扣划时,涉及其内控制度中的核实、授权和审批工作的,应当严格按照内控制度办理相关手续,但不得拖延推诿。对此,在接待协助执行时,如与执法人员发生上述程序上的争议,应当做好解释工作,因为作为直接由人民银行管理的商业银行,应当执行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内部审核工作并不是故意推委与拖延,更不是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而是依照人民银行的规定履行银行的内控管理规定。 (四)查询、冻结、扣划的具体经办程序。银行应当按照内控制度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的登记制度。对此,省行职能管理部门在转发《管理规定》的同时,制作了相应的登记表,要求在协助办理查询、冻结、扣划手续时,登记有权机关名称、执法人员姓名和证件号码、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姓名;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时间和金额,相关法律文书名称及文号,协助结果等。填写后,应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和金融机构经办人共同签字。 银行在按照规定完成协助执行行为后必须将协助执行通知书正本连同生效的法律文书一起附在被执行人账户上,同时必须填写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并退回给执法机关。在填写时,应当按照实际协助的执行事项的内容如实填写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对于被执行人的户名、银行账号及执行金额(被查询、冻结、扣划金额)和协助日期都必须认真细致地核对无误后才能退交执法机关。 四、特殊情况下银行协助执行的处理 (一)对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账户资金的协助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冻结、划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账户资金等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当证券经营机构为债务人,人民法院确需冻结、划拨其交易清算资金时,应冻结、划拨其自营账户中的资金;如证券经营机构未开设自营账户而进行自营业务的,依法可以冻结其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异地清算机构清算账户上的清算资金,但暂时不得划拨; 人民法院对证券经营机构的交易席位进行财产保全或执行时,应依法裁定其不得自行转让交易席位,但不能停止该交易席位的使用; 交易保证金由证券交易所专项存储,人民法院不应冻结、划拨交易保证金。但在该资金失去保证金作用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划拨。 (二)信用证保证金、承兑汇票保证金的冻结、扣划。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信用证保证金、承兑汇票保证金一旦合法成立,即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应优先保护债权银行的权益。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规定,法院对上述保证金可以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只有在上述保证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时,如信用证无效或过期,因单据不符而拒付信用证款项并且免除了对外支付义务,保证金xxx相应款项后的余额部分等,人民法院才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 (三 )保险箱业务的司法协助。总行在《关于对广东省分行保管箱业务提供司法协助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中明确规定,当保险箱中的物品成为被执行的标的物时,银行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执行文书,依法予以协助办理相关执行事宜。凡是保管箱中的物品属于不便搬运、易地不便存放和依法应发还给受害人情况的,应当向司法机关说明情况,司法机关坚持要带走的,应当予以办理。 (四)封闭贷款的管理和协助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封闭贷款管理办法〉和〈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不得对债务人的封闭贷款结算专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时,不得执行被执行人的贷款结算专户中的款项。如果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将其他款项打入封闭贷款结算专户的,人民法院可以仅就所打入的此部分款项采取执行措施。 (五)纪检机关的查询、冻结。目前监察机关和纪检机关是合署办公,行使两种职能。如纪检机关在办案中确需到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存款或者冻结存款时,无论是以纪检机关名义立案,还是以监察机关名义立案的,均应以县团级以上监察机关名义使用监察文书,并应按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应当注意的是,无论是监察机关还是纪检机关在要求银行协助时,均应使用规定格式的文本,此文本格式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和_的联合发文《关于执行〈_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附件格式(含立案审批表、提请保全书、提请解除保全书)。 (六)价格主管机关的查询。政府价格主管机关可以要求银行协助查询,依据是《价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二)查询、复制与机构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应当注意的是,在前面提及的人民银行总行《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中却未赋予政府机构主管部门查询权,但依据《价格法》其可以查询,因此,笔者认为当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前来查询且手续齐全时,银行应当适当提供协助。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查询和冻结。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查询单位存款,有权暂停结算单位和个人的存款账户。该《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投机倒把行为人的银行存款和往来款项,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凭批准文件向银行查询。对投机倒把行为人的银行存款,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银行暂停支付。暂停支付的数额不得超过违法金额的数额。暂停支付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据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查询、冻结投机倒把行为人的银行存款,但不得扣划。应当注意的是,上述《实施细则》在性质上属于部门规章,此次人民银行下发的《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也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了有权查询、冻结的机关之列。各行在经办时,可视个案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理。 五、银行在协助执行中的义务及法律责任 银行在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积极履行法定义务,不得借故推诿拖延,不得对已被冻结的款项扣收贷款本息,不得向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通风报信,帮助隐匿或转移存款。在办理完查询存款手续后,有权机关要求予以保密的,金融机构应当保守秘密。因银行工作人员无故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扣划存款,或故意推诿拖延致使执法机关延误时机,或为被执行单位通风报信而导致执法机关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责令银行履行协助义务,并可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对于已经冻结的款项,协助执行的银行不得擅自解冻、划拨。对已被冻结款项的解冻,应以原冻结单位的解冻通知为准。超过六个月的冻结期限且法院未办理续冻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如银行擅自解冻并划拨的,应由其负责将款项追回,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对直接人员追究责任。被冻结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对冻结提出异议的,金融机构应告知其向作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提出异议。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同一单位或个人的同一笔存款均要求冻结或扣划时,金融机构应当协助最先送达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的有权机关办理冻结、扣划手续。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金融机构协助冻结、扣 划的具体措施有争议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有关争议机关协商后的意见办理。注释:①《中华法学大辞典•民法学卷》,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6月第1版。②《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规定制度选编》,(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内部资料),第150、151页。③xxx《投资探索》,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内部出版资料)。1993年第2期37页。

征信的工作总结 第5篇

为贯彻落实人民银行关于征信宣传教育工作的各项要求,组织好我行征信宣传工作,进一步拓宽征信知识宣传的深度和广度,提高社会公众的信用意识和维权意识,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我行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征信专题宣传活动。通过征信宣传活动,企业和个人诚实守信的意识大大增强,征信宣传活动取得明显成效。

一、周密组织、高度重视

本次征信宣传活动,我行高度重视,成立由行长任组长,分管行长任副组长,各部门主管牵头实施,具体负责征信宣传月的组织协调工作,明确责任,分配到人,确保本次活动扎实开展。

二、广泛参与,成效突出

三、抓住重点,彰显特色

本次征信活动,我行抓住重点,彰显特色。对于在日常生活中哪些情况下容易出现负面记录,我行工作人员与参与企业及现

场的市民进行了深切而详细的讲解,并且对于如何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给出了诸多建议。前来咨询的群众纷纷表示,过去不知道或不了解征信,此次活动的.开展给他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近距离接触征信的机会,加深了他们对征信的认识和了解。

通过本次征信宣传活动,进一步普及了征信知识,营造了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氛围,进一步培育了企业及广大公众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信用道德,有效地改善了我县金融生态环境。

征信的工作总结 第6篇

加强征信监管是我行防范风险的积极措施,推广和宣传征信工作也是帮助社会公众了解征信,理解征信,学习征信的重要途径。近日,为响应人民银行与上级行开展的征信宣传推广工作,铁路支行根据以往经验,结合自身实际,展开多种形式的征信日常宣传活动,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领导重视,积极布署。

支行领导深刻认识到加强征信监管和开展征信宣传工作的重要性,要求全行既要按照上级行的要求开展征信知识的宣传,也要结合支行自身实际加强征信监管,为使征信宣传工作落到实处,支行经过讨论总结确立了不仅针对个人,同时也针对贷款企业开展征信宣传工作的方案,保证在为客户办理业务的同时,对客户提出的征信相关问题进行认真解答。

二、多策并举,大力宣传。

通过在营业大厅显著地点摆放征信宣传材料和主动解答客户关于征信所存疑问等方式,帮助客户了解征信信息,掌握征信知识,理解征信工作的重要性。凡是客户关心的和有疑问的征信问题,我行人员都认真讲解,让客户听懂、了解、牢记关于征信的相关知识。这些活动和措施的开展,对帮助社会公众更加近距离的`接触征信,进而加深对征信的了解和关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多管齐下,加强监管。

继续加强对个人征信查询系统的管理,在为企业发放贷款前查询企业的征信记录,在帮助我行规避风险的同时引导企业诚信立业,诚信发展,从而实现双赢。

通过以上征信宣传活动的开展,客户对于征信知识的掌握和了解有了显著增长,对于征信重要性的认识有了较大提升,为公众普及金融知识,提高诚信意识,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建设健康发展诚信的和谐社会有着积极持续的作用。

征信的工作总结 第7篇

诚信建设与征信体系建设相互独立又相互配合,人民银行与各金融机构应当加强与政府的沟通与协调,积极宣传征信体系建设的内容、实质和与诚信建设的`关系,争取政府各部门对征信体系建设的支持。2006年的征信治理工作重点是在去年个人征信建设的基础上继续扩大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数据采集范围,更全面地反映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人民银行与各金融机构要积极与公安、社会保障、建设、电信、公用事业、工商、民政、商业保险及邮政等诸多部门协调,提高社会各界对征信体系建设的熟悉度和支持力度,了解相关机构对征信数据的需求情况。同时,加强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的诚信建设,积极参与和配合市政府诚信建设。

征信的工作总结 第8篇

关键词:政府部门;征信信息;查询

一、引言

应用方面,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用途已从传统的办理贷款、申请信用卡等金融业务领域向客户资信审查、个人求职应聘、政府部门履职、民间经济活动等新增领域扩展,信用报告这一“经济身份证”在非传统领域的运用越来越广泛。政府部门查询企业或个人征信信息与日俱增的现象尤为突出。比如工商部门评定诚信企业、农业开发部门审核农业龙头企业财政补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综合信用评价、司法查询等等,征信信息已经被广泛应用于各项政府活动中。然而,征信信息不仅涉及个人或企业的隐私,而且隐含商业秘密、所有者权益等,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了查询主体的合法性。因此,如何规范政府部门的查询行为,保护企业和个人的权益不受侵犯,是个值得研究的现实问题。

二、政府部门查询征信信息的现行模式――以邵阳市为例

(一)政府部门查询征信信息的行为分析

政府部门到人民银行查询企业或个人征信信息这一行为不具有单方性,这一行为中政府部门行使的是一种公权力,查询行为只有得到其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为之。

而此时的被查询对象与人民银行之间也不存在行政行为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人民银行的行为也并不必然对被查询对象产生法律后果,会不会产生法律后果需要等到政府查询部门审查后才能作出具体决定。因此,对政府部门到人民银行查询征信信息这一行为,由于人民银行的行为不具有行政行为的特征,不能将其界定为行政行为,此时人民银行属于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履行的是一种行政机关的民事义务。

这样,在政府部门履行行政行为时,人民银行作为行政机关,有民事义务配合其查询相关企业或个人的征信信息。

(二)查询的基本操作流程

按照人民银行邵阳中支的查询规定,邵阳市政府部门查询企业或个人征信信息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操作:

一是查询单位提出申请。按照相关规定,政府部门查询企业或个人征信信息须以正式文件向人民银行提出查询需求,来文中需详细列出要查询企业名单、具体查询内容及用途,以及相关联系人联系方式。

二是领导审批。在收到政府部门的查询申请后,交主管征信工作的行领导审批,人行主管领导对来出查询批示后,交由金融生态办公室查询。

三是查询。金融生态办公室收到查询批示后,交具体征信业务经办人办理查询。查询需按要求填写相关登记表,并对打印出的查询结果登记信用报告编码,然后提交办公室。

四是出具查询结果报告。支办公室以正式文件答复相应政府部门查询内容。文别注明查询结果仅能用于工作参考,不得引用和对外披露,也不得作为处罚依据。

三、政府部门查询征信信息存在的问题

(一)专项制度缺乏,部分查询无章可寻

目前,查询征信信息的主要依据和制度主要包括《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办法》、《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这里面所描述的主要是指本人或本企业查询自身的信用信息情况;征信中心2007年出台的《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对政府部门查询作了相关规定,但此规定只是内部规章,效力层级不高,对外约束力不足;人总行对于能否及如何为第三方(政府部门)提供查询征信系统服务并无制度规定及说明;最新颁布的《征信管理条例》也没有对政府部门查询征信信息进行单独说明。此外,对有权查询部门的界定不明确。《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界定为“县级以上(含县级)司法机关和其他法律规定有查询权限的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界定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两者对具体哪些部门有权查询企业和个人征信信息均没有作明确界定。

在日常的工作中,人民银行面对政府机构或组织的查询申请,要不要查,能不能查,查询的依据是什么,怎么提供查询结果等都没有一个明确且统一的制度可依。大部分只能由领导审批,可以查询后,按照本人查询的相关要求进行操作。

(二)行政干预过多,制度难以落实

一是查与不查行政干预过多,人民银行在收到政府相关部门的查询申请时,要查几乎已经成为事实,相关审核都没什么效力,很难拒绝这些查询申请;二是查询范围存在随意性,政府部门要了解一个企业或某个个人的征信状况时,无论信息对他们的工作有没有用,都会要求提供;三是查询要素不齐备,一些查询仅仅只是提供了一个查询名单,并没有身份证复印件,没有委托书等等。

(三)对政府部门滥用、泄露信用信息的法律责任不明确

政府部门从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获取信用信息后,存在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信用信息导致信息被滥用、泄露的风险。存在公权无意侵犯个人隐私权的可能,当事企业和个人的权益保障存在难点。现有的操作规程没有明确政府部门滥用、泄露信用信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连带责任问题也没有任何规定。

(四)法律风险上,存在批量泄露个人征信信息的可能

政府部门查询征信信息往往是批量查询,一次就要求查询多个人或多个企业的征信报告。在报告、数据、文件的保管和使用上就存在较多的风险,一旦这些信息遗失或泄漏,将会对当事企业和个人造成严重影响。另外信息掌握者,与当事人也存在信息不对称的可能,如果信息查询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获取信息之便恶意攻击或报复当事人,那将会严重的法律纠纷。比如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竞选中,信息拥有者和当事人就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如何使用、保管、约束这些征信信息,避免产生法律风险,是目前现有制度无法解决的问题。

四、对完善征信信息查询制度的政策建议

(一)建立政府部门查询征信信息的专项制度

根据工作需求,建议人民银行总行出台统一的政府部门查询征信信息的专项制度,明确政府部门查询的条件和程序,对政府部门查询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须提供的资料、查询审批流程、可查询的内容及查询结果的提供等方面作统一规定,明确在查询工作中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相关政府部门的权力义务。

(二)按用途建立分类查询机制

改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模块,可根据需求,按用途建立分类查询的功能,以避免政府部门不需要的征信信息也统一被提供,对于不同的信用报告要求,提供不同种类的个人信用报告服务,征信部门要生成不同侧重点的信用报告。对于查询主体可以分别为银行类客户、税务类客户、生活类客户和其他类别等分别生成不同的银行版本、税务版本等。例如对于银行类查询主体,要突出该被查询者在银行发生的往来以及是否存在银行不良记录。

(三)建立滥用、泄露信用信息的责任追究制度

在相关专项办法制度出台前,要求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查询时提供书面承诺,保证从人民银行查询取得的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的用途合法,并承担因滥用、泄漏信用信息而导致的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

征信的工作总结 第9篇

良好的信用形象、提高信用管理意识和水平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和平台。具体开展工作汇报如下:

一、稳步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

为提高企业征信的效率,更好地服务于金融机构,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运行的基础上,200*年人民银行启动了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工作。与原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相比,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采取全国集中式数据库结构建设,各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数据由各自总行一点接入,数据采集项由原来的300多项扩展到800多项,除包括商业银行目前办理的与借款人相关的各项业务信息外,增加了借款人的账户信息、外债信息及其与借款人相关的非银行信息等内容,信息服务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升级系统除保证向商业银行提供查询服务、为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提供信息服务外,也为将来依法向社会其他部门提供服务做了技术上的准备。

从蚌埠市来看,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农发行已于去开底通过各自总行接入了全国统一数据库,徽商银行蚌埠分行目前正在徽商银行总部的统一安排下做信贷核心系统的数据采集和迁移工作,5月13日新系统上线,6月份将以徽商银行一点接入总行数据库,三县xxx社也在人行的指导下进行存量数据的录入工作,5月15日实现向省联社报送存量数据,省联社也将于6月份一点接入总行数据库。届时,我市金融机构接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工作将取得阶段性的成果。

二、征信市场管理工作取得进展

人民银行总行在征信立法滞后的情况下,就如何履行_赋予人民银行管理信贷征信业的职责,加强对征信市场的管理,保持征信市场稳定发展,提出了以市场方式管理市场行为、以业务管理规范机构行为的工作思路,确定了国内五家评级机构从事银行问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资格。同时,针对我国借款企业与银行信息不对称的突出问题,结合培育评级市场的总体规划,在全国八个省份开展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试点,在稳步推进、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今年又计划在包括××省在内的九个省份进一步深入开展试点。

蚌埠市做为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试点城市,我行按照上级行的工作思路和要求积极牵头组织,推动评级试点工作顺利开展,主动向市政府报告,取得了政府部门的理解和市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支持,成立了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长助理任副组长,成员由人民银行、市发改委、市经济委、各金融机构组成的蚌埠市企业信用评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在我行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协调组。

在人行合肥中文征信处的指导和市评级试点领导小组的部署下,召开了蚌埠市企业信用评级动员推介会。参加推介会的有分管市领导、市发改委、市区县经济委、各金融机构负责人以及54家重点企业的负责人,同时还邀请了人民银行合肥中文征信处领导、以及大公国际、中诚信以及联合资信等三家全国性评级公司的评级专家参加。会后,由我行和市经济委分别收集了参会企业的评级意向。同时,为抓好信用评级结果的落实,我行调查了解了各金融机构的授权授信情况,具体掌握各单位的投信审批权限、利率定价权限等,为下一步切实做好各行的内部评级与外部评级的结合、评级结果与授信挂钩做好准备。近期将重点做好具备较成熟评级条件企业的再动员工作,启动企业和评级公司的评级签约。

三、非银行信息采集工作仍需各部门支持配合

非银行信息采集对于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企业信用信息打破条块分割、实现集中征集、加工、使用,全面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关键。它不仅关系到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覆盖范围,更影响到企业对提高社会诚信水平、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功能的发挥。为此,我行做了大量的协调工作,同时也得到了政府有关部门的理解和文持,有关部门也与我行签订了信息共享协议,如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将全市个人交纳个人住房公积

金以及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数据提供给总行数据库,蚌埠市也成为全国65个向总行数据库报送公积金数据的城市之一。下阶段,我行将借助蚌埠市信用体系建设的契机,做好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进一步扩大信息共享的范围,提出具体的、切实可行的共享方案。

四、广泛开展征信宣传工作

征信的工作总结 第10篇

为了提高社会宣传工作效率,征信知识宣传应从与银行信贷业务联系密切、相对集中的特定人群开始。因此,2006年征信体系要选择以下几类人群为宣传活动的重点。

一是针对政策性贷款发放对象的宣传。金融机构要主动协商政府有关部门,例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其下属劳动就业中心和教育局,利用国家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助学贷款、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性信贷机制,将征信知识和金融知识宣传作为对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内容和助学贷款等政策性贷款发放流程之一。

二是定期在市职业技术学院、市职业高级中学开展征信知识讲座,宣传征信知识,帮助在校大学生形成诚信理念。使大专院校学生在走向社会前把握必要的金融知识和个人理财技能,要积极探索在国民教育体系中增加征信知识和金融知识、信用意识教育的内容。以一个大学生为中心,向社会的每个家庭幅射从而扩大征信体系宣传范围。

征信的工作总结 第11篇

关键词 执行 五大体系 执行难

一、执行五大体系的提出

二、五大系统的运行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一)征信系统方面

乐清法院将超三个月未结或程序终结的案件,由经办人进行审查后,将案件清单交给中国人民银行由其纳入银行征信系统,录入频率为每月一次,现有7千余人被纳入征信系统。纳入征信系统后,银行贷款也会参考该系统进行审批,有多人因此贷款未成功。纳入征信系统后,如欲去除该不良信用记录,需要主动履行义务并向法院申请。

另外还有失信名单库的录入,就是将未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不管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要不能证明其是五保人员或低保对象的,或者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没有申报财产或申报不实的,都要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这是最高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但目前乐清法院录入的案件数偏少,与数量巨大的程序终结案件相比较也只是冰山一角,除了人力上的欠缺外,与经办人对这项工作的重视程序不够也有较大关系。

(二)查控系统方面

“点对点”系统也非常考验各单位的协作能力,目前从乐清法院“点对点”系统运行情况来看,银行的反馈的较好、较快,而土地等部门由于部门人手欠缺,反馈时间较长,存在查询_门的档案信息与法院要求不匹配的问题。

(三)监督系统方面

征信的工作总结 第12篇

一、关于查询工作管理

自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上线以来,我支行严格按照人民行、秦农银行总行规定执行,一是实行专人负责、专人查询装订并存档。二是严格按照“先授权、再查询”的原则执行,同时根据业务特点建立了征信查询登记簿,认真记录客户的相关信息、查询时间等要素。不存在无客户授权委托书查询客户信用报告、以“贷后管理”为由查询已结清或销户的客户信用报告、在非工作时间查询客户信用报告的现象。

并于2014年8月28日制定莲湖支行征信查询工作制度;

并建立查询登记簿,做到“授权一笔,登记一笔,查询一笔”。

二、关于征信查询用户及权限管理

我支行自个人征信查询业务集中一级支行办理以来,业务运行正常,且能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及省联社的关于个人征信查询及管理规定。由于我支行营业室办理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每天需要查询的征信业务量较大,我支行于2015年1月向原省联社申请为我支行营业室增加个人征信查询员用户一名,除上述营业室办理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外,其余征信查询均在一级支行进行查询。

三、授权委托方面

我支行严格按照《关于秦农银行开业前后征信系统运行的有关通知》中征信查询委托书进行查询,并且能够做到一份授权委托对应一笔征信查询。

四、用户管理执行方面

对于查询用户密码使用,我支行征信查询员严格按照规定查询,不存在多人使用同一用户和公用查询用户现象,查询人员变更或调离,以及新增用户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第一时间向总行进行变更备案。

我支行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落实人民银行、秦农银行总行相关规定,坚持专人负责、专人查询的原则,进一步坚持做好征信查询授权书及征信查询登记薄的管理,将征信工作作为我支行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确保征信工

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支行

年月日

银行关于征信管理工作情况的汇报2

2018年上半年,人民银行寿县支行认真贯彻_、_决策部署,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强化“四个意识”,认真贯彻落实稳健中性的货币政策,加大窗口指导,引导县域金融机构扩大有效信贷投放,全面提升金融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切实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有力促进了县域经济金融持续健康发展,取得了良好成效。现将2018年上半年工作报告如下:

一、积极履职,增强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的能力

稳健实施宏观审慎评估(mpa),贯彻落实“货币政策+宏观审慎管理”双支柱金融调控框架。按照上级行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引导法人金融机构信贷合理适度增长、优化信贷结构,按季开展宏观审慎评估。通过一系列调控政策,促使辖区信贷规模保持在合理区间,金融供给状况持续改善。

二、改进金融管理和服务,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一是加强对辖内金融机构的行为管理和动态监测,对货币政策工具使用、稳健经营行为、涉农金融服务、金融精准扶贫等重要行为进行事中引导和过程管控,引导金融机构认真执行人民银行各项政策,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二是加强对辖内法人金融机构的利率定价行为、信贷执行情况、运用央行资金、遵守准备金制度、影响资产质量变化有关事项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测;

三是开展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开展金融精准扶贫政策效果评估,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三农”和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改进扶贫金融服务,降低融资成本;

四是为落实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开展对县农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考核,开展了法人金融机构新增存款用当地考核,县域两家法人金融机构考核达标。

三、全力推动金融精准扶贫,持续扶贫攻坚工程

一是积极推进金融精准扶贫工作,落实金融精准扶贫主办行制度。引导金融机构发挥金融在扶贫攻坚工作中助推作用,持续改善寿县贫困地区金融供给状况和金融服务水平。二是充分发挥再贷款支持金融精准扶贫的导向作用,县内的农商行、村镇银行根据扶贫贷款发放需要,申请扶贫再贷款支持。三是为提高扶贫再贷款管理和使用的合规性,寿县支行在扶贫再贷款发放期间对借款人使用再贷款进行日常管理,督促借款人将借用的扶贫再贷款全部用于发放贫困地区贷款,充分发挥扶贫再贷款精准支持金融扶贫的导向作用。在约定的额度有效期内于2018年3月28日-3月29日,对寿县农村商业银行、寿县联合银行开展扶贫再贷款政策执行情况现场核查。

四、维护辖区金融稳定,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一是加强辖内法人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防控,强化流动性日常监测机制;

二是关注县域房地产金融市场风险,同当地统计、房产部门建立稳定的数据交换机制,加大调研力度,及其对银行信贷资产质量的影响;

三是建立寿县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切实防范金融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及时报送重大事项报告,维护辖内金融运行秩序。四是开展央行金融机构评级工作,依法有序做好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各项工作。按照统一部署,顺利完成辖内2家法人金融机构的保费交纳,投保机构经营状况良好,金融秩序稳定。

五、加强征信管理工作,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一是认真抓好征信合规管理,有效防范征信信息泄漏风险;

二是加大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推广力度;

三是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四是开展央行内部(企业)评级工及推广信贷资产质押工作;

五是做好征信宣传,开展“征信关爱日”进乡镇活动,传播信用知识,提升公众信用意识。

六、全面推动优化企业开户服务,持续深化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

上半年支行结合地区、单位业务实际,不断探索研究优化企业开户服务针对性落实举措,积极组织开展实地督导,全面清查银行企业开户服务优化力度不足、流程有待优化等问题,并采取约谈、召开通气会等各类方式,全面推动优化企业开户服务工作向纵深方向发展。同时合理利用对外窗口优势,依托支付结算、国库集中支付、反_、账户管理等业务,掀起优质服务活动,通过安全生产,热情服务,认真履行央行职责。2018年,按照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支付结算科要求,结合《淮南市惠农金融服务室建设村级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等,在全覆盖基础上继续全面推进辖区精品惠农金融服务室建设提质增效,以促进寿县农村地区普惠金融更好地发展。

七、完成国库支付电子化改造,全面实现国库支付业务电子支付

根据淮南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关于全面推进县区国库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精神,按照市财政局和市人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支撑软件”的财政支付无纸化改造要求,支行积极配合,保障技术和人员到位,2018年6月顺利完成寿县辖区国库支付电子化改造工作,辖区国库直接支付业务全面实现电子支付。

八、加强国债巡查,有效提高辖区储蓄国债销售量